《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7月起施行
2026-05-29 来源:华商网 打印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7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陕西省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为民营经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严守市场规则 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在公平竞争方面,办法明确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增设或者变相设置市场准入许可和限制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及时清理、废止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在经营运行、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保证同等条件下惠企政策一致、市场机会均等。

  强化金融赋能 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通过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融资纾困、创业创新、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开拓市场等。

  县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政策,建立和完善针对民营经济信贷业务的监管指标体系和考核激励机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首贷、续贷、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

  聚焦创新驱动 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在科技创新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民营经济组织梯度培育体系,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产业发展趋势,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和本省科技攻关项目,以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为重点,加强高质量科技供给,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引导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重大创新平台的科技成果向民营经济组织转移转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优化政务服务 夯实全链条保障体系

  在服务和保障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惠企政策动态更新机制,定期梳理涉及民营经济组织政策,提升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新政策及时在政府网站发布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在相关平台解读并进行评估和清理。

  全面梳理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按规定取消、下放或者整合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报装办理时限等信息,降低报装成本,为民营经济组织平等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个体工商户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营企业的“孵化器”和“后备军”。根据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在人才保障方面,办法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和省级人才计划,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急需人才。搭建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协调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子女教育、住房保障、人才落户等问题。

  办法还明确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除依法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按规定程序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更新相关信用评价结果,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以规范监管执法护航企业稳健发展

  在回应企业诉求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对接、企业诉求响应、技术交流合作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建议,建立问题诉求协调处理机制,及时依法帮助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办法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加强对行政检查计划、频次、权责、过程、模式等管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机制,加强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记者 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