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两项核心倾斜:1. 工程采购项目中,超过400万元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部分,严格按规定预留40%以上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2. 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摘自《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
| 友情链接 > > > |
|
|
|
|
||
|
|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晋ICP备12000773号 网站标识码 1400000076
|
主办单位: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承办单位:山西省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51-5607084 |
本网站为服务于民营经济的公益性政府网站, 因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来电告知, 本站将立即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