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审批(核准)前需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持股比例结合项目实际、企业意愿及政策要求确定,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摘自《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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